第六十五条 物业效劳人应当凭证物业效劳条约的约定提供物业效劳,并且遵守下列划定:
(一)提供物业效劳切合国家和本市划定的标准、规范;
(二)实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见告清静、合理使用物业的注重事项;
(三)按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视,刷新和完善效劳;
(四)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衡宇、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举行劝阻、阻止,劝阻、阻止无效的,实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
(五)发明有清静危害隐患的,实时设置警示标记,接纳步伐扫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暂时治理规约、治理规约的行为举行劝阻、阻止,并实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治理委员会;
(七)不得泄露在物业效劳运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八)推行生涯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举行生涯垃圾分类;
(九)配合街道效劳处、州里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治理相关事情。
上一条 :
下一条 :北京市物业治理条例(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