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划定了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的四种情形,划分是:党员被立案审查时代,私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告退,或者对其交流、提升职务、提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治理退休手续;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凭证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执律例则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议或者申诉复查决议作出后,不凭证划定落实决议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凭证干部治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一样平常教育、治理和羁系事情。有上述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实践中,有的党组织为规避党纪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提升职务等划定,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在未作来由分决议前举行提升或进一步使用,在干部群众中造成卑劣影响;有的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给党纪处分的不处分,造成“带着党籍蹲牢狱”征象;有的不落实处分决议,该降低人为待遇的不降低,使得处分决议“打白条”;有的对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不管不问,没有要求其按期上交头脑汇报,也没有派人与其谈心交流,直接影响了期满后的处置惩罚。诸云云类行为,都属于执行党纪失职。
《条例》总则部分划定了对违法犯法党员的纪律处分,以及执行党纪处分决议的相关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事情条例》划定了党员被立案审查时代,党组织不得私自批准的事项。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事情职员年度审核有关问题的相关文件,对有关审核等次作了划定。党组织要认真落实这些划定,严酷执行党的纪律,真正施展党纪的刚性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