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划定,在上级检查、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事情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事情时纵容、挑拨、体现、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这里的“报告”,强调的是详细事情层面、事情内容上的报告。“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事情部分和政府部分等,不但仅局限于上一级。“应当报告的事项”要凭证现真相形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没有明确要求,但凭证自身事情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涯的若干准则》划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需如实向党反应和报告情形,阻挡弄虚作假、虚报夸诞,阻挡遮掩真相、报喜不报忧。向导机关和向导干部禁绝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挑拨、体现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实践中,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一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形、假数字、假典范;有的为了掩饰爆发的问题、遮掩太平,遮掩真真相形;有的为了应付检查,无中生有、移花接木。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现真相形的掌握,滋扰上级作决议,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必需严肃追究相关职员责任。若是明知情形不实或有问题,不但不阻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要求下级说假话、报假情以掩饰问题、遮掩真相,则要给予更重处分。